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与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145880088。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97561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17)绍仲字第325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检测费614427元、仲裁费7099元。
本院认为,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有数件以温州厦鑫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案由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执738号案件指定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前鹏
审判员***
审判员姜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