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耐邦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耐邦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1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耐邦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立达国际机电水暖建材城****房。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宁夏耐邦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213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720元。被执行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石嘴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抵押且被本院多案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磊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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