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585号
***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耐邦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耐邦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750000元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保全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83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