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8民初2556号
原告:洛宁九鼎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5724679926,住所洛宁县城郊乡坞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住所开封市*****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宁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洛宁九鼎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宁九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