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91民初7843号 申请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号10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1306.3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1306.3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