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91民初7843号之一 申请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号10月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淅川县。 二被申请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冲,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豫0291民初75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1306.3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被告方已将欠付货款履行完毕,原告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1306.32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经审查,原告漯河市锦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1306.32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