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121民初322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