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121民初322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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