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1344号之三 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AC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