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5901号
申请人: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溧河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679K93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7448.8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墁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街道××庙社区××路××号××公寓××幢××**××室(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7448.8元的财产。
二、****墁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街道××庙社区××路××号××公寓××幢××**××室(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野县诚基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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