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汝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727民初351号 原告:***,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汝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大街与清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淮滨县。 被告:***,男,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汝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