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91民初3317号之一
申请人:新乡市百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凤华大厦3号楼研发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215097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新乡市百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新乡市百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674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乡市百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674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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