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91民初2842号
申请人:南阳市**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街道仲景北路独山停车场院内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5992566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阳市**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116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阳市**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116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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