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91民初2842号 申请人:南阳市**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街道仲景北路独山停车场院内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5992566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阳市**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116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阳市**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116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