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3619号
原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9289247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2024年4月15日,原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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