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7民初351号
原告:***,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汝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大街与清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淮滨县。
被告:***,男,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佑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汝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