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1344号之三
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AC9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66094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链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