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765号
原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277号浦发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