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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1765号 原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277号浦发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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