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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5567号
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16498N。
法定代表人:寿培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府前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605615710。
法定代表人:杨俊,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青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钱超群
代书记员翁悄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