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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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4015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朝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WKUX2B。




法定代表人:林成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乔永,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祥军,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府前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0605615710。




法定代表人:杨俊。




原告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46元,合计1171元,由原告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定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