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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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4225号之一
原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府前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89元,合计5085元,由原告浙江森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