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宇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环宇鹏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8683号

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47FXW。

法定代表人:沈立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李焕锦,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贵发小区4栋1、2、3、14、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37286622A。

法定代表人:朱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陈校龙

人民陪审员  孙雪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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