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8683号
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47FXW。
法定代表人:沈立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李焕锦,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贵发小区4栋1、2、3、14、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37286622A。
法定代表人:朱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贵州帝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陈校龙
人民陪审员 孙雪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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