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9187号
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8号南京工大科技产业园K8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吕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昭明路与新化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40元,合计为2530元,由原告南京集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