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任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济宁任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317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任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任兴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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