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慈溪市某某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468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西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TPL9R。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30953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慈溪市**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6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慈溪市**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装卸搬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6.50元,由原告慈溪市**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