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5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星牛食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西路工业园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RYHNQ4G。
经营者:**。
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309536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星牛食品商店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86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星牛食品商店。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账户存款,无余额可扣划;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车牌号为苏FT××**、苏FE××**、苏F0××**、苏F6××**的车辆,因去向未明,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