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23民初426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福路与正安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7939754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730953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1001号广饶中南世纪城项目68幢3**2702室(含车位)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协助将上述房产(含车位)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31日,案外人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成然公司”)与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约定由成然公司购买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1001号广饶中南世纪城项目68幢3**2702室(含车位),三方均同意成然公司以两被告欠付的838660元工程款抵付房屋购房款,并确认成然公司以其指定的购房人购买上述商品房时,两被告也需履行该协议。现成然公司指定由**购买房屋,但是由于被告原因,无法向**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五金建材买卖合同关系,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欠付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部分货款。2021年1月31日,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暨抵款单位暨出卖人)、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乙方暨付款单位)与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单位暨买受人)签订《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1份,约定用甲方开发的位于东营市广饶县××街××号××幢××**××室房屋(赠送车位一个)的全部购房款838660元,抵顶乙方欠付丙方的工程款人民币838660元。该《协议》约定甲方、乙方同意丙方可以指定的购房人的名义购买上述商品房。丙方以其指定的购房人购买上述商品房的,仍视为丙方购买了上述商品房,甲、乙、丙三方有关购房款支付、工程款抵付之事宜仍执行本协议的约定。上述《协议》第3条约定,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丙方或丙方指定的购房人须就本协议第1条所述的房屋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内部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内部认购协议书》一经签订,即视为丙方已经支付了相应金额的购房款。该《协议》签订当日,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838660元的收款收据,收款方式为以房抵款,收款事由:收取广饶中南世纪城68号楼-3-2702定金10000,楼款828660元,交款单位为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迄今,甲方与丙方或丙方指定的购房人均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内部认购协议书》。
2023年9月19日,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案涉房产交付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向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物业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同日,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交款人向广饶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心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以上事实有**向本院提交的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收款收据、收款凭据、交费单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到庭当事人当庭**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本案案由应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抵全款)》,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上述协议签订后,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购房人并未依约与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内部认购协议书》,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案涉房屋建成后,接收案涉房屋的亦系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即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并未向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指定其他购房人,而是以本公司身份履行上述协议。**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系协议中约定的山东成然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购房人,其无权就案涉房屋依据以房抵款协议的约定主张权利,故对**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