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786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昌邑市文昌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柳疃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其于2019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昌建防易缴决字[2019]第0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经查实,被执行人修建的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根据被执行人已经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步修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42.4866平方米。经查,该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鲁价费发[2016]125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潍发改物价[2017]105号文件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4973.2元,由申请人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防空设施。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昌建防易缴通字[2019]第1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通知书,就查明被执行人的欠缴事实、征缴依据、征缴数额以及被执行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法定程序权利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行缴纳,也未行使上述程序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昌建防易缴决字[2019]第0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4973.2元。追缴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昌建防易缴通字[2020]第06号催缴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追缴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建防易缴决字[2019]第0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建防易缴决字[2019]第05-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宿献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