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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和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147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沿海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