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147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沿海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