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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镇***。 法定代表人:付述民。 被执行人: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昌柳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沿海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营业场所:昌邑市**镇前**。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付占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付述民。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被执行人:***,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占成、付述民、***、**、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鲁078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昌邑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800000.00元及利息(2020年1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507295.11元,之后的利息以13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昌邑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责任有限公司加油站、***、***、***、***、***、***、付占成、付述民、**、***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昌邑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责任有限公司加油站、***、***、***、***、***、***、付占成、付述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644元,减半收取568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61822元,由十五被告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金额0元,尚欠本金138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昌邑大富印花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实业责任有限公司加油站、***、***、***、***、付占成、付述民、**、***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诉讼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付占成房产两套(已抵押)。***邑市大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昌邑市**热电有限公司55%的股权,出资额9240000元。申请人不同意无益处置。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申请人因自行和解为由书面要求暂不对被执行人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并申请对该四被执行人终结执行。 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书面要求对被执行人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山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采取执行措施并申请对该四被执行人终结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要求该案暂缓执行,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元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