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6民初81号
原告:栖霞市鸿福满园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栖霞市锦绣花园3号楼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686080894***5T。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滨海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364073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倩,山东艾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栖霞市鸿福满园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栖霞市鸿福满园果蔬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96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我社购买被告晨裕牌有机肥料41.6吨,包装是40公斤1袋,共计1040袋。我社将其中的788袋供给我社六户社员,我社使用252袋。2014年我社社员反映该有机肥料质量不好,并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肥料进行检验,同年6月10日经检验该肥料不合格,为维护我社社员合法权益,我社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社员损失249680元。我社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不予理会,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裁判被告赔偿我社损失2496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栖霞市鸿福满园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双方之间因肥料及肥料款的纠纷已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因本案纠纷引发的其他民事责任,上诉人栖霞市鸿福满园果蔬专业合作社、被上诉人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互不追究。上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起诉违反上述协议,其再次起诉本院不予支持;若原告不服,可对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民终19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栖霞市鸿福满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5.20元,退回原告栖霞市鸿福满园果蔬专业合作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范会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