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晨裕家纺有限公司、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安特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86执异第32号
申请人:潍坊晨裕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安特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巨彩数码印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茹。
被执行人:赵建波。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邑农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安特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田旺公司)、山东巨彩数码印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彩公司)***、**、赵建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晨裕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裕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昌邑农商行与安特公司、和田旺公司、巨彩公司、***、**、赵建波、***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6)鲁0786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裁决,判令安特公司偿还昌邑农商行借款本金1286057.66元及利息71941.42元,和田旺公司、巨彩公司、***、**、赵建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昌邑农商行已于2016年7月26日提起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
另查明,晨裕公司与昌邑市农商行于2016年12月15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昌邑农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晨裕公司,并于2017年2月7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公告。
本院认为:昌邑农商行将其享有的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晨裕公司,且已通知被执行人,转让形式合法有效。申请人晨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潍坊晨裕家纺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