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6民初2808号
申请人: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邑市文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申请人山东和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昌邑市文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