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7397号
原告: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3306C(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助旭,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铜冠(庐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沙溪社区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808381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铜冠(庐江)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案承办法官与原告多次联系要求其确认被告的明确住所地等相关信息,原告均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所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