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1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53306。
法定代表人:叶际宣。
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平乐县平乐镇龙窝村观音胆,组织机构代码675011306。
法定代表人:李三斌。
申请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842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6368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2020年7月2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省平乐县××镇××村××房,该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若查封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三斌作出司法拘留15日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三斌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西兆虹锰业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处置成本较大,不要求处置该厂房,故本院暂不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1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