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24704353306C,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
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际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1816876219,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湖原种场环场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4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被告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8652元,此款共分12期(一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9月28日之前支付38652元,后11期于每月28日之前支付2万元。若被告方任何一期履行违约,原告方可就所有未支付的货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所有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LPR的1.5倍计付利息。因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9004执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王 晟
书记员 胡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