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739号
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际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浙江光正大(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钧杰,浙江光正大(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47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云。
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80元,由原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曼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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