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77号
申请保全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际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兼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乐陵市人民法院(2022)鲁1481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乐陵支行账号1612××××1119存款2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29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