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607民初5975号
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昆,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至12月,原告为被告在南漳天地时代城小区安装了8部电梯,安装费共计286200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公司法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原告电梯安装费78000元,除一年维保费押金10000元外,欠款在三个月内全部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已偿还50000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电梯安装协议且目前尚欠安装费28000元属实。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原告安装的电梯严重超合同约定时间,且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定期维护。所以不同意支付尚欠的28000元。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举证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在承接南漳天地时代城小区工程期间,将该小区8部电梯的安装工程交原告公司施工,经原、被告协商,安装费共计286200元。工程完工后于2018年6月5日该8部电梯通过验收,2018年6月20日交付被告。2018年6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公司法人***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尚欠原告电梯安装费78000元,除一年维保费押金10000元外,其余欠款在三个月内全部付清。2019年6月24日,原告安装的8部电梯未通过验收。欠条出具后,被告已偿还50000元,剩余28000元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电梯工程款28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且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本院对该欠款事实予以采信。但双方同时在欠据中约定了除10000元质保金外,其余欠款在三个月内付清,现原告安装的电梯未通过验收,且双方对后续的维护亦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10000元外的18000元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质保金10000元应待双方约定的质保条件成就后,即原告安装的电梯通过验收或双方达成合意后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安装的电梯严重超合同约定时间,因被告已就所欠工程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故被告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