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7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中段再尔电器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童**。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即没有向申请执行人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等35784元、违约金2250元,申请执行人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微信、京东)、证券管理机构、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在线下对被执行人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襄阳市襄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因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襄阳好来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及其法定代表人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