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宛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余款12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息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主张的利息损失明确为:自起诉之日(2019年9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订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一台,合计金额为1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电梯并安装完毕,被告仅支付了80000元现金,充房卡17000元,酒1000元,至今尚欠12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欠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及时裁判。
被告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电梯订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3层3站3门,载重800kg,速度1.0m/s的电梯,合同总价为110000元,只含设备税,不含土建费,不含土建配套设施费,不含电梯井道外围任何装饰,被告应在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定金50000元,安装完毕经被告确认可以使用支付余款60000元。次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2014年3月6日,原告与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浙江欧姆龙电梯有限公司购买一台3层3站3门,载重800kg,速度1.0m/s的电梯,设备价为67700元,项目名称为: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4月,原告将被告购买的上述电梯安装完毕,2014年5月19日,由原告安装的该电梯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检测合格后被告开始使用该电梯。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2015年6月1日、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转账20000元、5000元和5000元,共计3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2015年11月3日、2016年1月7日、2017年10月25日以在其酒店充值房卡的形式向原告支付5000元、5000元、4000元和3000元,共计17000元。另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抵酒的形式向原告支付1000元。对于剩余电梯款120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就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供应价值110000元货物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电梯款12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款12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被告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饶双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