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襄阳西子电梯公司)、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海闽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91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襄阳西子电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乾通汽车交易市场12栋40号。
法定代表人***,襄阳西子电梯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海闽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海闽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宛路3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襄阳海闽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海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海闽公司125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熊龙泉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冯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