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乾通汽车交易市场12栋40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607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