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2860号之一
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由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