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2875号
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四川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百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老街**。
法定代表人:段春燕,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百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园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