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42号
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7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百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老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段春燕,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百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百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8352.6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百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8352.61
元(财产线索:开户行:成都银行泸州分行,账号:1101××××8920)。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