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206号
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7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国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1栋1层2附1。
法定代表人:杜祥君。
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69034.19元的财产,保全限额469034.19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69034.19元的财产,保全限额469034.19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