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108号
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7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四川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勇福强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10层1015号。
法定代表人:马福均。
被申请人:李义军,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9层902号。
负责人:赖胜伟。
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勇福强兄弟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郫都红光支行开设的5105××××0121账户存款,保全金额741585.59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勇福强兄弟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郫都红光支行开设的5105××××0121账户存款,保全金额741585.59元。
案件保全费4228元,由申请人成都营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