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25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7层1-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879499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小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昌乐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4DMA29。
法定代表人于本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18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车辆,已执行完毕;2019年1月22日调取被执行人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档案信息。被执行人潍坊睿思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存的货物配件,不具有实际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于本海,外出打工,情况不明,目前公司处于歇业状态。
2、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线索中,尚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3、网络查询结束后,实地查询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5、2019年3月11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9年3月14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18年9月17日至今近六个月的期限,我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