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财保90号
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32908.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