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215号
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苏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李宗滨,职务不详。
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6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在××镇银行帐户(8018××××6052)。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分行帐户(4402××××3326)。冻结期限一年。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以变现后金额600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