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芯华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215号

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苏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李宗滨,职务不详。

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6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在××镇银行帐户(8018××××6052)。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分行帐户(4402××××3326)。冻结期限一年。

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以变现后金额600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