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财保30号
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苏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李宗滨,职务不详。
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6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润地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6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本次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朱 兵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凤